| renren |
2006-05-03 13:10 |
2004年11月,老家在莆田的他来到厦门开始准备考博。初试、复试结果显示,他的成绩在所报考导师的考生中,排名第三。而之前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招生目录中,该导师要招三名学生。 } Ru, dH v(kan.; 2005年5月24日,他被告知落榜了,并因此将厦门大学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厦门大学作出的2005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录取名单,并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对他予以录取。 *@)V>Ryw 0D+&3 a2ZK 这场被指可能成为“博士生招考第一案”的案件今日将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 _S&;U?Q
kAc/77 林群英报名参加的是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导师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 41F A#ks &mB"g$*E 2005年3月19、20日初试,他参加了初试。2005年4月27日,初试成绩公布。据林群英称,他考试单科成绩为国际法73,国际经济法69,英语78,总分220。按厦门大学划出的复试线(65,65,70,210),他和另外两位考生(黄×梅、付×姝)进入复试。 {]A 42 3iRz%|x?wk 依据厦门大学的规定,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但是,林群英诉称,他的复试成绩为70.8。按照厦门大学法学院公布的成绩表,他所报考的国际经济法方向最终成绩(初试+复试)排名为:黄×梅第一名,付×姝第二名,林群英第三名。 }BIFJup /]+Z~%.L 2005年5月24日,厦门大学法学院网站公布录取名单。廖教授有三个招生指标,录取了黄×梅、付×姝、丁×高。林群英名落孙山。 G>k WEe ma"E8S#] 林群英对厦大此次招生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将厦门大学告上了法庭。 'm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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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遭落榜疑被人取代 8G)k| D@-azpIyr 林群英称,根据法学院公示的文件,“本年度国际法学专业将分指导教师招收博士生,由各指导教师从报考自己的考生中按总成绩(初试和复试成绩的综合)从高到低录取”。廖教授有三个名额,本应录取自己,但却录取了丁×高。 dH0y`U_ 'D: FG0e 按照林群英起诉状中所述,据当初厦大法学院公布的成绩表,丁×高并没有报考廖教授的博士研究生,而是报考曾教授的,最终成绩只排第五。因为学校规定每位博导招生数不超过三名,曾教授未能录取丁×高。 C )Svey( hkhZq 林群英称,是廖教授将自己三个招生指标让与古祖雪老师一个。古老师是厦门大学法学院老师,但没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这样,由于廖教授少了一个指标,就只录取了前面两名,没能录取林群英。 X~?GXgW *7A
S( 诉状中显示,复试之前,每位考生可以领到一份《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及调剂申请表》。根据这份材料,考生通过填写调剂表,在考生上线多的导师与考生上线少的导师间调剂。但是,法学院没有告知,在调剂表上可以填上古老师的名字。 tF}t?%0C3 IT{{9,*)T 最后结果是,19位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复试考生中,只有丁×高知道并填上古老师。这样,古老师录取了丁×高。 zNS{zp +Y%Ke-}sm 经交涉名单有调整 IP$HV1A-h
V<Z{)Y$aN 法学院录取结果公布后后,林群英称,开始与法学院交涉。交涉无果,又向厦门大学领导及有关部门分别“书面异议”。最后,这些材料交由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和招生办处理。 eE4\/?f8 Ls"B`[j# 研究生院于2005年6月10日给出了书面答复。但是答复没有涉及林群英提出的异议,只提到原告的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明年再考可“优先录取”。 F{kUY 2 7:4d+! 林群英称,厦大招生办没有给出书面答复,但是就招生名单做了调整。招生办于2005年6月20日在厦门大学网站公布调整后的名单,将法学院公布名单上由廖教授录取的丁×高改由曾华群教授录取。如此一来,曾教授录取了四名;而廖教授只有两个指标,仍然不能录取林群英。 5Q 'GX& tj8'l$pS[ □ 交锋 PBH\6 J<M5df~ 落榜生:录取行政违法 7/B?>yq x[Y<) 林群英称,首先,是违法挂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规定了选聘博导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以及博导的基本条件。“挂靠”行为恰恰规避了这些规定。 =d5G8Ie\. O-\=( 其次,林群英认为招生权作为法律法规授权学校的一种行政权,其行政程序应当遵循公开的法理原则;教育部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要求招生程序应遵循公开的原则与规定。但法学院在古老师应该录取哪位考生时,实行暗箱操作。 ~4Df8,qe F(qe&:C=' 学校将廖教授的招生指标减为两名,曾教授增加到四名的做法。林群英认为,这种招生指标重新分配的行为不但本身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因为其目的在于掩盖法学院的违法性;而且这种行为也产生了新的违法。 A<)NIi,"p< =YQ1K# 厦大:依复试排名不录取 3-TZy Xf /8Z-l-zUg 在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中,厦门大学辩称,厦门大学法学院是根据复试排名情况,决定对林群英同学不予录取。 iY6f*fv q'xic8\ 答辩状称,林群英在诉状中提出丁×高替代了本应当属于自己的名额,不符合事实。今年法学院招生简章上公布的博士生招生名额为25人,并没有明确给哪一个方向和导师。 *k,I &tqAm iZ'N; d 法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决定,不论考生考哪一个方向,都应当由该专业复试考核小组考核和导师考核后,才能决定录取谁。所以,任何一位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都可能因复试不及格而被取消录取资格,也可能因复试考核小组或者导师认为没有“培养前途”(一般复试分数较低)而不予录取。 iF5k@@ 8[{ "(;E&%aH8 林群英在国际法专业专业课复试中的成绩为最后一名(共25位考生参加复试),经复试领导小组、考核小组和报考导师研究决定不予录取。 /;0L{% ,Cw_
zzN$ 所以对丁×高的录取,不存在挤占了廖教授的名额问题,而是符合择优选拔的原则。曾教授有4个招生名额,与林群英没有录取,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n?zcsZ @|jX/,T6 昨日下午3时,记者到厦大法学院四楼采访时,相关当事人均不在办公室。
lH?9 djcAu)bp “在法庭上不用像交涉那样低声下气” h+/:*;&T QMF+>/)| 记:考博一定很辛苦吧? ./x
cJY~b "m$K)_ 林:刚开始一天到晚都在看书,作息比较封闭。考完之后,在还没发现问题之前感觉都还好,就是在发现问题之后,找各个部门交涉,觉得比考试更辛苦。 8 'Px#LdL? bdO?LJu*P 记:将来还会考博吗? 9Pxh?"-9c 9&DV}Wb 林:应该说还会吧! f4bDFq \,K7c5 记:你今年还考厦大吗? 4N[UW$ h a]X.p+>!? 林:今年肯定不能考厦大。不过嘛……要看案子的结果。如果官司打不赢,肯定不可能在厦大念了。但若是法院判决厦大录取我,反正都是为了学习,其他的都放到一边吧。 H7Kj4fTl8 ?{@X<BIH 记:听你这么说,你对官司没有信心? QK}uP>^ BR)cea^i] 林:目前有个情况就是,理论界都把招生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但是实践中从未有过法院对此加以确认。刚开始,我的头脑里偶然会晃过一下———到法院起诉,但我查过各方资料,没有此类案例可参照,我也以为法院应该不会受理。后来听了同学的建议,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到法院试一下,结果20多天后,法院受理案件了。 XM-XA5EXD EE(5mu 法院受理案件后,我一下子轻松了好多。应该说此次思明区法院受理案件行为,在确定招生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上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的。 SG+GOOG k`6eP(6X 记:你觉得法律能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吗? C7e X,)d R`#bmA5)_< 林:学法律的,就是这条筋扭不过来,没办法。当时去教育部反映情况,材料还被退了回来。起诉到法院,最起码,法院可以给双方平等说话的机会,就像诉讼的开庭。不像以前每次去厦大交涉时那种低声下气的感觉。 O=pV:g< | |